1、咨询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2、咨询人员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来访者力求做到同情、尊重、关注和理解。
3、咨询人员应情绪稳定,乐观开朗,当自己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4、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时的记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5、咨询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做自己不熟悉或没有把握的测试。
6、咨询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应保持客观的咨询关系,如超越这一客观界限,应立即终止这种咨询关系。
7、咨询人员必须在施测前向来访者说明心理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施测后做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8、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和测验方面,对当事人提出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得予以帮助。
9、咨询人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需要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10、咨询人员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中止,并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由当事人选择。
11、不得接受、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12、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咨询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