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院党委“从严治党、遵规守纪、规范办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兼职辅导员聘任工作,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兼职辅导员虚假带班。凡虚名带班的,一经查实,其兼职辅导员经历不予认定,且不再聘任兼职辅导员,同时追究相关系(部)书记、主任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部门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格执行兼职辅导员值班制度,履行辅导员值班职责。凡学期值班率低于60%(不含60%)的,其当学期兼职辅导员经历不予认定;三年内平均值班率低于80%(不含80%)的,其兼职辅导员经历不予认定。
三、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生半军事化管理月考核中,学期内所带班级宿舍安全或卫生累计2次不达标或综合考核累计2次不合格的,或学期内组织班会次数少于学院规定次数60%(不含60%)的,其当学期兼职辅导员经历不予认定。
四、关爱学生,提高服务意识。在学生资助、医疗与事务服务工作中,错报、漏报学生信息,或不公正导致学生利益受损,学期内错误率超过5%(含5%),或被学生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其当学期兼职辅导员经历不予认定。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其他文件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自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