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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员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佚名     2016-04-12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第二条 团员证的功能:

(一) 团员政治身份;

(二) 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三) 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四) 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

(五) 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六) 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的表决的资格证明;

(七) 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团员证颁发

(一)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二)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为尚未取得团员证的教职工团员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团员以及在我校入团的共青团员;

(三)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齐缝钢印方为有效;

(四)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1) 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2) 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3) 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

(4) 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5) 由党委派到团组织中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委员会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四条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一)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二)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四) 团员出国,团员证不得带出境外。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学校团委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将团员证发还本人,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

(五) 团员因调动工作、毕业等需转移组织材料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六) 凡在未建人事档案的农村中学入团的团员,在入学时应及时到所在基层团委转移团员档案。团员档案丢失者,应回原入团单位补齐团员档案。

第五条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有关社会活动

(一)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二) 团员参加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四) 临时外出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所在地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组织交纳团费,由该团组织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 年度团籍注册

(一)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注册,每年注册时间为第四季度末或第一季度初。

(二)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下年度团费收缴卡。

(三)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四)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活动、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章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 除组织上的原因,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超过规定注册时间1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失效;

(六)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团支部团籍注册工作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七条 团员获得团内奖励后,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粘贴“团员奖励记载”和记载优秀团干部等其它荣誉称号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一)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有团员证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二)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就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 团员年满28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团员证的日常办理

(一) 校团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的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支部和系团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

(二)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时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三)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向所在团支部报告,在确认无法找回时,本人应说明丢失原因并检查自己的过失后,由校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第十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由团员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