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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佚名     2023-08-24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含10%,下同)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 (含15%,下同)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30% (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l、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参加 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天内,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二)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推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三) 资格审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推荐的申请学生严格按照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评审名额初步确定获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审批

(一)学生工作处对各系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工工作处、财务资产处、系等相关部门在国家奖学金评议、审核、发放过程中,需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要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12〕53号)和《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1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