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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佚名     2023-08-24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中级技工、高级技工、预备技师、中职、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设置类别、等级、金额、获奖名额及比例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置类别、等级及金额:

(一)“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每学年2000元(适用于预备技师、高技学生)。

(二)学院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奖(适用于全体学生),其中高职在校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学期800元、500元、300元;中级技工、高级技工、预备技师、中职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学期700元、500元、200元。

第四条 获奖名额及比例:

(一)“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每学年的实际情况下达获奖名额。

(二)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学生人数的5%;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学生人数的8%。

学院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操行成绩85分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四)有旷课行为者。

(五)违犯法规法纪、校规校纪者。

第七条 在技师、高技学生中,学业成绩列班级前2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可推荐参加“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在全体学生中,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一等奖学金的评选;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二等奖学金的评选;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各系(部)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初审工作,初评结果在本系(部)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

(一)辅导员在系(部)统一安排下,根据本班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做好学院奖学金综合评定和推荐工作。

(二)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学院奖学金评选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获奖条件要求。

(三)“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以系(部)为评奖系列;学院奖学金以班级为评奖序列,按各班级推荐的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学期考核总平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评定奖学金的获奖等级。

(四)经各系(部)初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系(部)为单位,初评结果经系(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系(部)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技师、高技学生可申报“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中的一项,不可兼报。

第十一条  对在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的评选;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各系(部)负责,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

第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发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挪用,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系(部)提出申诉,各系(部)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各系(部)答复之日起三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在系(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年,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再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评选上奖学金后,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在评选和发放期间设立学生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对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监督。学院对奖学金评选及发放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鲁劳职院 201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