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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佚名     2023-08-24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确定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成立以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为组长的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根据助学金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系(部)。 

(三) 资格审查。各系(部)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受助学生进行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按评审名额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学金的候选人,各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审批

学生工作处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要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