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保证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体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资助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缴纳学费、住宿等费用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大专、技师、高技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3.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5.高职大专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经过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符合受助条件。技师、高技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是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与以下几种资助:
1. 奖学金:是资助给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在读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济南市人民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等,具体评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2. 助学金:是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校在读学生。包括国家助学金、特别资助的助学金等。具体评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3. 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
4.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5. 勤工助学:学院提供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6.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具体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7. 绿色通道: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通过开设“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使学生能及时报到入学。
8. 缓缴学费:对于因家庭临时经济困难,暂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等费用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具体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建立学院、系部、班级三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规划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系部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系学生资助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及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助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实施我院“奖、贷、助、补、减”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性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资助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或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最终确定本班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
(四)系部初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部受助学生名单,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进行复审,提出受资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发放资助金:学院审定结果,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规划财务处发放资助金。
第十三条 学生的各类资助金一律通过学生的银行卡发放。
第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生领取资助金后,进行领取资助金情况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进行,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档次。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数据库,各系部资助工作组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和更新工作,对贫困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学期要对全部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学生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和调整。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更新及调整情况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本学年度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
(四)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者。
第十八条 休学、出国、参军、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十九条 学生所受奖助学金,原则上在同一学年(期)内同一类别不可兼得。
第二十条 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按时上报学生申请受助资料,确保信息准确,因延误或因基础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问题,由各系部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
(一)《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07]71号);
(二)《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鲁劳职院[2007]70号);
(三)《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劳职院[2007]69号);
(四)《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劳职院[2007]67号);
(五)《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劳职院[2007]66号);
(六)《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鲁劳院发[2005]80号);
(七)《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暂行规定》(鲁劳院发[2008] 72号);
(八)《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鲁劳院发[2009]78号);
(九)《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高技[2007]4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教育广大学生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热心帮助身边更需要帮助的学生,使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都能够得到资助。
第二十四条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奉献爱心、回报社会,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