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鲁财教[2016]61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内容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扩大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在继续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一)免学费标准
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读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对在民办高校等具有自主定价资格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建档立卡学生在享受免学费政策之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二)免学费补助方式
省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生生源所在地市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市属(含民办、青岛市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具体补助方式,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免学费实施流程
1、省属高校
每年10月15日前,各省属高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数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省教育厅。
每年11月15日前,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经费下达省属高校。
2、部属、外省高校
每年10月15日前,省教育厅将本年度建档立卡学生被部属、外省高校录取情况,及以前年度建档立卡学生在校情况提交省财政厅,并通知各市教育主管部门。
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
每年11月15日前,市、县级财政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县承担部分一并拨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下一年1月30日前,学生持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及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到生源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免学费资金。
3、市属(含民办、青岛市属)高校免学费实施流程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免除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学费,是实施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各高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市属高校免学费实施意见,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足额安排经费,确保按时免除。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对在本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对在市属(含民办、青岛市属)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各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补助力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所辖高校严格落实免学费政策。对在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市、县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将免学费资金支付给学生。
(三)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帮扶不遗漏、资助不冒领。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市和高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贫困学子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精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