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专、技师、高技、中技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设置类别、等级、金额、获奖名额及比例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置类别、等级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适用于大专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适用于大专学生)。
(三)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6000元(适用于大专学生)。
(四)“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每学年2000元(适用于技师、高技学生)。
(五)学院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奖(适用于全体学生),其中,大专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学期800元、500元、300元;技师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学期700元、500元、200元;高技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600元、300元、200元;中技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
第四条 获奖名额及比例:
(一)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名额按山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进行等额评选。
(二)“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每学年的实际情况下达获奖名额。
(三)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5%;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8%。
1、在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名额中,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的获奖名额。
2、学院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操行成绩85分以上。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四)有旷课行为者。
(五)违犯法规法纪、校规校纪者。
第七条 在大专二、三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列班级第1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可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在大专二、三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列班级前3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为经家庭经济困难认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推荐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在技师、高技学生中,学业成绩列班级前2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可推荐参加“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在全体学生中,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一等奖学金的评选;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二等奖学金的评选;学业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的学生,可推荐参加学院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按《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07]71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鲁劳职院[2007]70号)文件要求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各系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初审工作,初评结果在本系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并报送电子版。
(一)辅导员(班主任)在系统一安排下,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和要求,根据本班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做好奖学金综合评定和推荐工作。并以班级为单位填报《学院奖学金评选审核报表》(见附件1)。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申报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获奖条件要求。
(三)以同年级同专业为评奖系列,按各班级推荐的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定奖学金的类别和获奖等级。对于各班级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评选落选的学生,可重新参加学院奖学金的排序。
(四)经各系初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系为单位,按学生层次、年级填报《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汇总表》(见附件2),经系主要领导签字,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
(五)经各系初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申请“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的学生,需填报《“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评选申报表》(见附件3),各系填报《“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汇总表》(见附件4)。
(六) 学院奖学金、“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 奖学金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后实施,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大专二、三年级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中的一项,不可兼报,但可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技师、高技学生可申报“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中的一项,不可兼报。
第十五条 大专一年级和中技学生参加学院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 对在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评选时间。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开学后的第一周进行,上报时间为第二周的星期二。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学院规划财务处负责,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学生查收后在奖学金领取表签字,各系负责对本系奖学金发放情况的审查,并将学生签字后的奖学金领取表审核加盖系公章后,送交规划财务处备查。
第十九条 奖学金发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挪用,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系提出申诉,各系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各系答复之日起三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再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选上奖学金后,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教育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评选和发放期间设立学生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对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奖学金评选及发放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鲁劳职院学工[2008]6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订
附件:
1、学院奖学金评选审核报表
2、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汇总表
3、“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评选申报表
4、“黄元吉先生、孙彩霞女士”奖学金获奖学生评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