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活动专项资金,用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及补贴。
第四条 我院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五)做好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选拔、聘用、分配、考核、奖惩工作;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七)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学生与用工部门和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部门和单位做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九)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十)组织开展全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种教育工作;
(十一)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 了解用人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有关情况,拒绝用人部门和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 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与用人部门和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义务和责任:
(一)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内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 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和单位达成的协议,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 服从用人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以及用人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设置,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20小时。
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
(一)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性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短期勤工助学岗位,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性岗位由用工部门和单位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及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固定岗位类型及待遇标准: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
(一)劳务型:主要是从事卫生清洁等体力工作,标准工资100-160元/月/人;
(二)管理型:主要协助我院各部门完成日常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公益劳动,标准工资100-120元。
第十四条临时性岗位待遇标准: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部门和单位具体商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申请用工程序:
(一)校内部门申请用工,应当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校内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校园网和公告栏上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组织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三) 用工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岗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在撤销或解聘后的5天内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工作:
(一)用工部门和部门具体负责助学岗位安排、管理、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每月5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类型和各部门和单位上报的岗位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审核,计算工资,制作工资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上规划报财务处。
第十七条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一)学院规划报财务处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勤工助学报酬每月中旬发放上一月份报酬,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领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四)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助学工作;
(六)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
(七)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获得其他资助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七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办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勤工助学于每学期初集中申请办理,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设置安排申请学生;
(四)学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用工部门和单位报到,签署协议;
(五)被聘用学生按期上岗,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便掌握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2.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
3.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附件1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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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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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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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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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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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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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班 宿舍 电话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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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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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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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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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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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困难程度 |
非常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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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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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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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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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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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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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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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民族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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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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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班 宿舍 电话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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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校外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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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 审核 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学院 审审核 意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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