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大专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按照班级人数确定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由班长、副班长或团支书、生活委员和普通同学构成。一般不少于以班级总人数的10%,总人数小于50人的班级,选取学生代表5名,总人数大于等于50人的班级选取学生代表7名。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将在学院内公示。
五、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山东省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260元/月人,长清区230元/月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六、认定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元且均符合下列2-9款之一者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的为特困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单亲家庭,父母残疾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的学生;
(四)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五) 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六)农村低保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学生家庭或本人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八) 家住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九)因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家庭,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七、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三)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中说明情况。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双亲《下岗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 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八、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当年的3月、6月、12月。
(二)自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确认情况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学生材料15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九、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二)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三) 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者;
(五)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十、认定后的管理与教育
(一)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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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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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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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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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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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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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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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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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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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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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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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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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学生本人签章 |
年 月 日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和签章 |
年 月 日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和签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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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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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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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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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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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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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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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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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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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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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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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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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特殊 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 难□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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