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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的通知

佚名     2016-04-12

各部门、各系部: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业经2014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大专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学习刻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费;

(五)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六)在学年内获得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并建立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推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三)资格审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推荐的申请学生严格按照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按评审名额初步确定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和档次,在本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各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中申报。

第十条 审批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学院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及《(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评审要求

学工部、规划财务处、各系等相关部门及辅导员,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议、审核、发放过程中,需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不执行规定、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经查实后,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院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要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监督、指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年 月

专业、班级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 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户籍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固定电话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以上)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

理由

(100字以上)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