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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修订)

佚名     2019-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院系两级管理办法,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精细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高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鲁教学字〔2016〕1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院系两级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劳职院〔2015〕138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鲁劳院发〔2003〕5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院各系(部)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实行学院领导下的系(部)负责制。评选组织机构由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院级先优评比工作组、系级先优评比工作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先优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领导、各系(部)书记,负责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对院级、系级三好学生评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成立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副部长、各中心负责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对系级三好学生评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系(部)成立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成员包括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系级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层级和时间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分为:系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

第八条 评选时间

(一)院、系级三好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完成,受奖学生的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进行。

(二)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推荐时间以上级评选机构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九条 系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考试不作弊,学习成绩优异。学期各科成绩总评在80分(含)以上,操行成绩达到优秀以上;担任学生干部的,学期各科总评在75(含)分以上,单科成绩在及格以上,操行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全学期病、事假累计不超过一周。

(六)在省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直接评选为该学期系级三好学生(限专业大赛)。

(七)系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25%。

第十条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学期内须获得系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学期各科成绩总评在85分(含)以上,操行成绩优秀;担任学生干部的,学期各科总评在80分(含)以上,操行成绩优秀。

(三)在国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直接评选为该学期院级三好学生(限专业大赛)。

(四)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5%。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系同年级前10名以内,并在系评选报告中说明排名情况),操行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学年内连续获院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六)省级优秀学生的推荐,根据上级评选机构分配名额,在院级三好学生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及省级优秀学生推荐,同等条件下,大赛获奖、获得奖学金、担任学生干部、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推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

(二)受到通报(含通报)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

(三)有不文明行为被登记通报的。

(四)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人员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员可以重叠,系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可以重叠,只要符合条件,一个学生既可以被评为三好学生也可以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既可以被评为系级三好学生也可以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2个月内,若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取消该生所获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系级三好学生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系(部)三好学生评审表》,由辅导员审核后上报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二)系(部)评审。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后,根据评选标准、评选比例、经过民主评议进行评审。

(三)公示表彰。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审核无误,确定评选人选后,在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部)发文表彰。

(四)归档上报。各系(部)要认真组织受奖学生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系(部)三好学生评审表》,并按规定归档。同时将评选报告以系(部)函的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符合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审表》,由辅导员审核后上报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二)系(部)审核推荐。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个人申请情况,按照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按照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确定推荐院级三好学生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以系(部)函的形式上报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三)公示表彰。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各系(部)推荐情况,审核无误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批准并发文表彰。

(四)组织归档。各系(部)要认真组织受奖个人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审表》,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省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评审表》,由辅导员审核后上报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二)系(部)推荐。系级先优评选工作组审核后,以系部函文的形式将推荐参选的个人上报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

(三)民主评议,公示推荐。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汇总系(部)推荐情况,审核无误后,提请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上级评选机构分配的评选名额,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选,而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评选机构。

(四)表彰归档。上级评选机构评选后发文表彰。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负责组织获奖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学生评审表》并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九条 监督

(一)学院先优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进行监督;院级先优评选工作组负责对系级三好学生评选进行监督。

(二)在三好学生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程序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严肃处理。对个人取消评选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该班级辅导员取消其学期评优资格并全院通报批评;对班级所在系(部)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追究该系(部)相关领导责任,并在下一学期先优评选时,适当核减该系(部)先优评选名额。

第二十条 奖励

(一)对三好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系级三好学生由各系(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预算范围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三)院级三好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预算范围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四)省级优秀学生的表彰奖励以上级评选机构要求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选办法自2018年3月起试行,2003年颁发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系(部)三好学生评审表》

2、《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审表》

3、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