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劳职院[2007]64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证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第五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按处分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处分的影响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当严格自律,约束个人行为,深刻反省错误,如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延长其受处分时间,除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外,处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原处分时间的1倍。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制作(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如故意伤人、打架斗殴、诈骗、盗窃、抢劫、胁迫他人、经网络散播谣言或诽谤他人或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学生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期间继续违纪(达到处分级别的)3次及以上的;或记过处分期间继续违纪(达到处分级别的)2次及以上的;或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处分级别的。
第八条对治安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打架斗殴
1、在2人肢体冲突中,依据打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责任认定,给予双方相应处分。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责任方严重警告处分;打架事件中一方受轻伤,给予对方记过处分并由对方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均受轻伤,双方按照因果关系确定赔偿医药费及经济损失的比重,对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被动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及无辜人员的,医药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致使对方重伤、伤残及死亡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聚众打架斗殴,人数超过3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挑起事端或负主要组织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损失至少50%的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损失最多50%的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持械斗殴者,参照第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加重一级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打架者提供器械并具有主观意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寻衅滋事
策划、组织及参与滋事,扰乱校园教学、生活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对策划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闹事者有酗酒肇事情节,参照本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欺凌霸凌
校园欺凌霸凌行为实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围观或对欺凌霸凌行为知而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为欺凌霸凌行为实施人提供协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行为实施者,侵占财物数额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在一千元以上者,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五)抢劫
为抢劫者提供协助、组织、策划及参与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与卖淫嫖娼
参与或协助赌博行为(包括以现金、票据、电子货币为赌注进行赌博,组织赌局或参与网络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器具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或为其提供容留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贩毒
学生吸毒、制售毒品或为吸贩毒者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法违规集会
学生不得参与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威胁他人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参与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宗教活动
学校内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经济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偷窃
偷窃公私财物,侵占数额低于人民币一千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违禁品
在校园内制售或保管管制刀具、危险品、非法音像制品、或在校园内利用网络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交易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摆摊设点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查处3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侵权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性骚扰
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或进行性骚扰、侮辱或伤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散布谣言
在校园内张贴、散播或利用网络发布言论,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造成伤害或诋毁,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物
蓄意破坏校园内教学、公共、生活设施者,数额低于人民币五百元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五百元至一千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在一千元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蓄意破坏公物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应当照价赔偿或重新修缮公物至破坏前状态。
第十一条对与学业有关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旷课及不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者
1、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请假批准权限应遵循3天(含)内由辅导员审批,3天至7天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系(部)书记审批原则,请假获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
2、无故不参加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以下处分:
(1)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12-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19-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31-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43-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6)学期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3、课时计算原则:
(1)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学时计算;
(2)学院规定的早自习按1学时、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
(3)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集体活动等按每天8学时计算;
(4)团课、班会等按实际时间计算;
(5)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考试作弊
在各类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扰乱考场秩序或不服从考务人员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过程中通过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智能设备进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抢夺、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找他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术剽窃
在论文发表、毕业设计等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在课堂、运动场、图书馆、教学楼、实训场地内扰乱秩序,破坏正常教学,干扰他人学习,不听从授课教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劝诫,辱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文书
学生伪造、涂改、翻印、转借或偷窃各类证明、证书、协议、合同等凭证文书,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破坏校园正常生活秩序行为的处理
(一)晚归、夜不归宿
学生应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晚十点后禁出校门,晚十点三十分后返校须持学生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夜不归宿,无视劝诫或2次以上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3次及以上违反者),恐吓、辱骂、殴打安保或宿管人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私藏管制刀具及危险品
学院内严禁保存管制刀具及各类危险品,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没收刀具及危险品。因私藏管制刀具及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留宿他人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同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本宿舍成员留宿他人或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校外租房居住
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限2日内退房,拒不执行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夜不归宿规定给予处分。
(五)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类炉具
学校内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水壶、热得快、电褥子等大功率电器及酒精类炉具,违章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累犯的依次逐层加重至记过处分。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类炉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逃避、拒绝整理宿舍内务,影响宿舍环境卫生且不听劝诫者,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继续违反者,依次逐层加重至记过处分。
(七)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交往违反学生文明公约的,给予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校园内禁止学生吸烟、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违反者通报批评,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处分,经处分后拒不悔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开除学籍。为警诫他人,学院可以利用各类校内媒介对该类学生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及影响
(一)经济责任
学生在违纪过程中或在违纪后接受处理期间发现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按医药费用、维修工时费、购置新设施价格进行赔偿;首要责任人承担50%至全部赔偿责任;参与或协助者承担10%至50%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及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因把关不严等原因已获评的,取消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发放资格。学生处分解除后,不影响其参加以后学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及奖助学金的评选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跟踪教育管理由各系(部)负责,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耐心教育。
第十五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违纪学生对处分结果如有异议,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处分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按照《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的规定》申请解除处分;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劳职院)[2007]6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