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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佚名     2019-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学院单独招生考试,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自报到之日起,凡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含: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等。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查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相关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核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三)核查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真实有效;

(四)核查新生考试成绩是否真实有效。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按规定处理。冒名顶替者取消入学资格,已获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立即取消学籍。对于情节恶劣者,学院将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可危害到他人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的已报到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逾期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级新生报到之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同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应征入伍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文件要求为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到其所在系部报到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学生不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条权利。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照标准缴齐本学年费用后方能注册。如未缴齐,待缴齐费用后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报到人数据实注册。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符合要求的学生,学期注册分为两步:

1、电子注册: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当在学院教务系统中提报学年注册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当在教务系统中申请学籍暂缓注册。

2、学生证注册:对符合要求的学生,以班为单位在系里盖章注册。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予盖章。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调研报告、测验、课堂提问、作业、实验等。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百分之六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四十。

考查课程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等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于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并评出成绩。校外顶岗实习的考核,采用五级制计分。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种等级。

五级制对应分数分别为:优秀(85~100)、良好(75~84)、中等(62~74)、及格(60~61)、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操行成绩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按照本课程的最高分记载学生成绩或者重修该课程,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记载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应当参加学期补考,按实际成绩记分。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清考。

第十三条 毕业制作(设计)、顶岗实习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按一门课对待,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成绩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成绩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章 升级、降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经过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凡留、降级的学生,按规定交纳留、降级重读费。

第十七条 凡须留、降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留、降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专业。

第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原已学课程成绩达到合格的,可以申请免考。留、降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在留、降级的当学期,不得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应当先办理降级手续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超过者,应予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经过第一学年的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调整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卓越技师班学生专业调整事宜按照《卓越技师班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提出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文(理)科专业转入理(文)科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以技校对口单招、春季高考、高职单招、校企合作办学、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3+2”贯通本科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应予留、降级或退学的学生;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在本院调整专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者,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

(二)学生所在系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拟转入系审核;

(三)经拟转出、转入系双方同意,由转出系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四)经学院批准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手续由转出系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申请在本院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新专业与原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的相同课程,由教务处认定其考试成绩;不相的课程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学习,在开学后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公示后准予转入新专业,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到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相关手续,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以上者;

(二)经医院确诊,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参与学生集体生活者;

(三)因创业,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完成休学手续的办理。

凡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通知书》。并将《休学通知书》第二联交于辅导员放入个人档案中。

对于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学生服义务兵兵役的学生办理休学应同时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经医院诊断,病情严重者,可再申请休学一年,但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休学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休学一般以一年或两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申请两次创业休学。对创业休学的学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宿舍,也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医院出具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复查,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第二次达到留、降级标准的;

(二)在校时间超过6年的(应征入伍时间不记录到在校时间);

(三)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两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请假或无故两周内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送达,同时存入学生档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学院发文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规定基本学制(修业年限)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最短修业年限为2.5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不及格课程达到1-3门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补考或毕业制作(设计)重做,补考(或重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顶岗实习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由所在单位鉴定,经学院审查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重做)或补考(重做)不合格者,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均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学生学习结束后,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行政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要求和相关通知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规定期限内上报学籍数据,造成学生暂时无学籍的;

(二)未按要求认真核实数据,造成学生在校期间信息遗漏的;

(三)未按要求督促休学、复学、退学的学生至教务处办理手续,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通知留级、降级的学生及时到相应班级学习,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学籍异动,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对该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协助学生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学生在校状态与学籍不符的;

(二)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上报成绩与实际考试成绩不符的;

(三)未按相关工作安排,认真核实毕业生信息,造成毕业生信息错误或遗漏毕业生的。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